案例 | 電子勞動合同有效嗎?該如何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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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網絡 |
2017-05-23 1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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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為證明自己與A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呂某提供了勞動合同書、崗位及薪資待遇確認書、社保繳費記錄。其中,勞動合同書、崗位及薪資待遇確認書系電子文本打印文件(PDF文本),文本中載有A公司合同專用章(電子簽章)及呂某電子手寫簽名,簽訂日期為2015年8月17日。勞動合同書與崗位及薪資待遇確認書均顯示有雙方信息、合同年限、崗位名稱等。社保繳費記錄載有社保中心個人權益記錄專用章,顯示A公司自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為呂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相關信息。庭審過程中,A公司未出庭參與案件審理,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爭議焦點 裁決結果 呂某提供的社保繳費信息載有社保中心個人權益記錄專用章,勞動合同書、崗位及薪資待遇確認書載有A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電子簽章,且相關信息印證一致,故勞動仲裁委員會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裁決結果支持了呂某要求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資的申請。 因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仲裁委無權裁定,故駁回呂某要求與A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以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申請。 案件評析 針對電子證據的證據效力,存在兩種意見: 一種觀點 另一種觀點 第一,社保繳費信息。因社保繳費信息載有社保中心個人權益記錄專用章,由國家政府機構出具,具備真實性。 第二,崗位及薪資待遇確認書。其所載信息與社保繳費信息的相契合,可相互印證,同時也可證明呂某的任職崗位、任期及薪資標準。 第三,電子勞動合同書。關鍵信息與薪資待遇確認書相同,同時與社保繳費信息相互印證。 延伸思考 1加強制度建設。結合實際研究出臺符合技術規范和仲裁實踐需要的電子證據認定標準以及電子證據認定操作手冊,并需要搞清“電子化的證據”和“電子證據”的區別和聯系。 2提早調研,摸索經驗。針對當今企業中出現的電子勞動合同廣泛應用的趨勢,要加強企業服務引導,使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既合法又能最大限度提高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提高仲裁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水平。加強與科研院所、司法鑒定機構和技術提供商的溝通合作。 更多藍領招聘咨訊!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官方微信:找工作就上普工網 微信號:pg114_ne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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